对于"不让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合法性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来分析。
1. 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对于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降低的职工,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都有责任组织劳动能力鉴定。这是为了确定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等,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禁止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就等于剥夺了职工获得相应权利的法定途径,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工伤保险制度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就无法确定工伤赔付标准,工伤保险制度也无法正常运转。这不仅会损害职工的权益,也会影响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运行。
3. 职工权益保护
劳动能力鉴定不仅有法律依据,也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鉴定确定劳动能力损失程度,可以保证职工获得相应的工伤赔付和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组织鉴定,职工将无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4. 程序正义
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应当遵循程序正义原则,确保鉴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如果用人单位或保险机构拒绝组织鉴定,或者操纵鉴定结果,都将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违背程序正义。
综上所述,禁止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也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更不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只有坚持依法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才能确保职工权益得到应有保障。
当然,在具体操作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比如鉴定程序的规范化、专业性、公正性等。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否定劳动能力鉴定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相反,我们应该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切实保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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