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不强制要求提供发票,但需要其他证据证明工伤事实及治疗费用。以下是关键要点:
1. 工伤保险条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工伤认定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工伤申请书及医疗诊断证明,未明确要求发票。但条例第三十条要求"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费用"由基金支付,实务中需费用清单等佐证。
2. 无发票时的替代证据
- 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费用清单(需盖章)
- 住院病程记录或出院小结中载明的治疗项目
- 银行转账记录+医疗机构收据
- 用人单位垫付费用的书面确认
- 医嘱中明确的必要医疗项目(如康复器材)
3. 特殊情形处理
- 急诊未开发票:可凭急诊挂号记录、病历及事后补开的费用证明索赔。
- 境外治疗:需公证机构认证的医疗文件,无发票时可通过大使馆出具证明。
- 中药偏方:未经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费用通常不予认可。
4. 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者需初步证明费用合理性,用人单位或社保机构有异议时需举证反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治疗必要性有争议的,可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5. 注意事项
- 保存所有医疗文书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档案章。
- 通过人社局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可减少争议。
- 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需用人单位同意才能报销。
6. 法律后果
故意伪明材料可能构成诈骗罪,但确因客观原因缺失发票的,仲裁委或法院可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采信其他证据。
建议劳动者通过12333热线咨询当地工伤认定标准,部分省份允许事后补充材料。医疗费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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