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需具备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共同行为。其构成要件及法律特征如下:
1. 主体要件:
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单位的组合。若其中一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成立共同犯罪(但可能构成间接正犯)。
2. 主观要件:
- 共同故意: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与他人行为结合会导致危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 意思联络:行为人间需存在犯罪意图的沟通或默契,即使未明确分工,只要对犯罪存在共同认识即可。
- 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法律特别规定的共同过失犯罪除外,如《刑法》第25条第2款)。
3. 客观要件:
- 行为的分担与协作:各行为人的行为可分别为实行、组织、教唆或帮助行为,但需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例如,一人实施盗窃,另一人望风。
- 因果关系:共同行为与危害结果间需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4. 法律认定中的特殊情形:
- 片面共犯:一方明知他人犯罪而暗中协助(如提供工具),仅帮助者成立共犯,被帮助者不知情则不构成。
- 承继共犯:后加入者对先行行为人的既成事实有明确认识并参与后续行为,需对整体结果负责。
- 共犯的过限行为:部分成员实施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如预谋抢劫却有人),其他共犯仅对原故意范围内承担责任。
5. 责任承担原则:
- 按各共犯在犯罪中的作用定罪量刑,区分、从犯、胁从犯及教唆犯。
- 对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需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负责(《刑法》第26条)。
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节,如行为参与度、利益分配、事后表现等。例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可能因组织性联系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而临时起意的团伙作案则需考察具体合意过程。共同犯罪理论还涉及犯罪中止、既未遂形态等复杂问题,如部分共犯中止需有效阻止整体犯罪才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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