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使用"或者"连词通常有以下几种主要用途和含义:
1. 表示两种或多种选择性情形的并列关系。例如,"故意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中的"或者",就表示故意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行为具有可选择性,只要被告人实施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都可以成立相应的犯罪。这样的"或者"使得法条的适用更加灵活,能涵盖更广泛的行为态样。
2. 表示两种或多种情形具有同等法律后果。例如,"非法持有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或者"连接的三种量刑方式具有同等效力,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这样的"或者"让法律适用更加具有弹性和针对性。
3. 表示条件选择性。例如,"明知他人系自杀未遂而帮助或者教唆其自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帮助和教唆构成选择性条件,只要被告人实施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就可以成立相应的犯罪。这种"或者"突出了行为的形式多样性。
4. 表示修饰或补充说明。例如,"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中,"未经许可"和"超出许可范围"并非完全独立的两种情形,而是对从事非法经营行为的两种补充说明。
总的来说,刑法中使用"或者"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适用场景。它既可以反映事物本身的选择性与可替代性,也能表达对一种行为模式的多元化描述;既可以确立不同情形的同等法律效果,也能突出对某种行为方式的补充说明。这种连词的灵活运用,使得刑法规范更加贴近现实、更加周到细致,为定罪量刑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当然,"或者"在具体适用时也可能会产生一些争议与困扰,如何准确把握"或者"的含义、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或者"连用等,都需要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但总的来说,"或者"作为刑法表述的重要手段,在刑事立法、司法适用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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