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是认定犯罪成立的重要环节,主要涉及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联系。以下是判断因果关系的核心方法和理论要点:
1. 条件说(必要条件理论)
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无A则无B”的条件关系,即行为是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需注意:
假设性排除:通过假设行为不存在时结果是否仍会发生,判断因果关系。
局限性:可能扩大因果范围(如“若无医生接生,则无婴儿死亡”),需结合其他理论限制。
2. 相当因果关系说
行为与结果之间需具备“相当性”,即依一般社会经验,该行为通常会导致该结果。要点包括:
客观预见性:行为产生的结果在客观上具有可预见性。
介入因素评价:若介入因素(如被害人特殊体质、第三方行为)异常且独立导致结果,可能中断因果关系。
3. 客观归责理论
从规范角度判断行为是否创设了法不允许的风险,且该风险现实化为结果。分三阶段:
风险创设:行为是否违反规范并制造法益侵害风险。
风险实现:结果是否由该风险具体化(排除巧合情形)。
规范保护目的:结果是否在规范意图防止的范围内(如被害人自陷风险可能排除归责)。
4. 介入因素的判断
介入因素(如自然灾害、第三人行为)是否阻断因果关系,需考察:
独立性:介入因素是否完全独立于先前行为。
异常性:介入是否属于罕见或不可预测事件。
影响力:介入是否主导结果发生(如致命伤后的医疗事故)。
5. 特殊情形的处理
重叠因果关系:多个行为单独不足以导致结果,但共同作用时成立(如两人分别投毒,剂量总和致死)。
假定因果关系:即使行为违反规范,若结果必然发生(如死刑犯被他人提前杀害),部分观点认为不成立因果。
流行病学因果:公害犯罪中,通过统计学关联证明行为与结果的概率性联系。
实务中的综合考量
司法实践常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运用上述理论。例如:
故意伤害致死案需区分直接致死与介入医疗过错;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需判断死亡是否由逃逸行为导致(如未及时救治)。
因果关系判断需兼顾事实关联与规范评价,避免机械适用理论,确保结论符合刑法目的与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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