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各类智力创作成果,主要包括以下类别及扩展要点:
一、核心保护对象
1. 文字作品
包括小说、散文、论文、计算机程序代码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创作。程序代码作为"文字作品"受保护,但算法不受保护。
2. 口述作品
即兴演讲、授课等未固定载体的口头创作,需具备原创性。录音固定后可能同时构成录音制品。
3. 艺术作品
- 美术作品:绘画、书法、雕塑等,保护造型而非技法。
-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的设计(如家具),部分国家单独立法保护。
4. 视听作品
电影、电视剧等动态影像作品,包含编剧、摄影、音乐等多个著作权子项。
5. 音乐戏剧作品
乐谱(无论是否录制)、歌剧剧本等,表演者权需与著作权区分。
二、特殊保护对象
1. 建筑作品
仅保护具有独创性的外观设计,不延及施工方案或实用功能。
2. 图形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禁止未经许可的"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3. 摄影作品
需体现拍摄者的视角选择、光影处理等创作性,纯证件照不受保护。
三、延伸知识点
1. 汇编作品
对已有材料的选择编排构成独创性时受保护,但不得侵害原作品权利。《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明确其保护规则。
2. 衍生作品
翻译、改编作品需取得原著作权人许可,且双重权利并存。
3. 民间文学艺术
我国通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给予特殊保护,防止不当商业化利用。
四、不受保护对象
思想方法、基本原理(如数学公式)
官方文件及其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仅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新闻报道表述)
违反公序良俗的作品
五、保护要点
1. 自动保护原则:创作完成即享有权利,无需登记,但登记可作为权属证据。
2. 独创性标准:需体现作者个性选择,非简单劳动成果(如数据库需具备独创编排)。
3. 权利分割性:同一作品可能涉及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子权利。
4. 技术保护例外:计算机软件可能涉及专利与著作权重叠保护。
根据《伯尔尼公约》及各国立法趋势,作品类型的开放性原则使得新型创作形式(如AI生成内容)不断引发法律讨论。建议针对具体作品类型提前进行著作权登记,并通过区块链等技术固化创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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