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获得著作权保护期的主要原因如下:
1. 保护创作者权利:著作权保护期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劳动成果,确保创作者在一定时间内能够获得作品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精神权利。这有利于激励创作者持续创作,推动文化发展。
2. 平衡公众利益:虽然著作权有利于创作者,但不能过度限制公众的使用权。保护期截止后,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使用而不受版权限制,这种平衡有利于社会文化的传播和丰富。
3. 与国际惯例接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相似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这有利于跨国使用和交流作品。这也是中国著作权法拟定时参考了国际惯例的考虑。
4. 适应技术发展: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作品更容易被复制和传播,版权保护期的设置有助于权利人合理获得利益,鼓励持续创作。
5. 兼顾不同类型作品:不同类型作品的保护期可能略有不同,这是为了照顾不同创作的特点和公众需求。
总的来说,著作权保护期的设置是在创作者权利和公众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促进文化发展的制度安排。它体现了著作权法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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