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认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
如果企业或个人生产、销售或进口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即构成实施专利。即使仅处于“许诺销售”阶段(如广告、展示),只要表明愿意提供专利产品,也可能被认定为实施。
2. 使用专利方法
直接采用受专利保护的方法流程进行生产或操作,即构成实施。此外,使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若被进一步销售或使用,也可能被追溯为间接实施。
3. 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后续行为
将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进行销售、使用或进口,即使行为人未直接使用该方法,仍需承担侵权责任(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
4. 专利技术的公开或实质性应用
在技术推广、合作谈判中展示专利技术方案,或实际应用于生产线、研发活动中,可能被认定为实施,尤其是在技术秘密与专利重叠的情况下。
5. 商业秘密与专利交叉实施
若企业同时持有专利与商业秘密,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技术时,可能因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重叠而被认定实施专利,即使侵权方声称仅利用了秘密信息。
6. 政府许可或强制许可下的实施
在特殊情况下(如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可强制许可第三方实施专利,此时虽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仍视为合法实施,但需支付合理费用。
7. 共同侵权或教唆侵权
提供专用于实施专利的关键部件、设备,或诱导他人侵权(如提供技术方案指导),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实施专利。
8. 专利产品的修理与再造的界限
对专利产品进行维修通常不构成实施,但若通过更换核心部件实质性“重建”新产品,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实施专利。
扩展知识:专利实施认定需结合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主体意图(是否明知)、技术特征对比(全面覆盖原则)等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权利人需举证侵权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侵权方可能通过无效宣告或现有技术抗辩否定侵权。此外,不同国家对专利实施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例如美国适用“等同原则”扩大保护,而中国更注重权利要求的字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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