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支付令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则》,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即劳动争议一方)应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即劳动争议另一方)支付以下款项:
1. 金额:XXXX元;
2. 支付方式:XXX银行账户;
3. 支付期限: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如被申请人逾期未支付,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支付令。
劳动仲裁委员会(盖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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