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
2. 申请材料: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特殊情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具体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规定执行,不同伤残等级享受不同待遇。
5. 医疗费用报销: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6. 争议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7. 特别注意事项:用人单位不得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解除或终止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8. 异地就医: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需要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需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办机构同意。所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参照当地规定。
9. 辅助器具配置: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 长期待遇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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