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合同关系。认定劳务劳动关系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从劳动合同内容上看
劳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可以是口头约定或者书面协议,与临时工、派遣工没有本质区别。劳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服务的具体项目、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报酬以及其他约定事项。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只是签署了一份劳务合同,没有签署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则很可能存在劳务劳动关系的嫌疑。
二、从劳动实际情况上看
判断劳务关系还必须结合实际情况,看是否存在下列因素: 1)劳务人员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一系列事项是用人单位事先安排好的; 2)劳务人员接收的指令、工作安排、考勤管理均由用人单位予以管理; 3)劳务人员的绩效考核与薪酬支付均由用人单位负责;4) 劳务人员参加用人单位规定的培训,但用人单位并未签订实习协议,或者签订了劳务合同但仅有外包方资质,未作出明确的服务内容,抽象的因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而不固定工资的约定,此时也可能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劳动关系。
三、从法律规定上看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可以认定为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务人员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不会产生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劳务关系存在诸如使用单位的生产(或者业务)设备和工具、接受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等明显的劳动关系内涵,那么,虽然双方并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仍可以协议或承认劳动关系。因此,不可能只凭劳务合同的形式就认定是否存在劳务劳动关系。必须从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要求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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